癞虼宝、画眉鸟、香樟树……这些看似“平平无奇”的动植物也是“伤不起”的,乱捉、未经许可移栽或被刑法处罚。世界环境日临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永红3日在当地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醒:有的民众对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缺乏明确认识,渝北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倡导共同保护大家园,“还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留住鸟语花香与田园风光”。
图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宣传手册》的截图(画眉鸟)。 刘贤 摄
捉209只蟾蜍(癞虼宝)被处拘役4个月
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晚上,骆某在重庆市铜梁区某村其家中的房前屋后,使用电筒、编织袋等工具,在该区域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情况下,采取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获蟾蜍共计209只。次日,骆某去镇上出售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捕获的蟾蜍均系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案发后,209只蟾蜍已放生。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法官特别提醒:中华蟾蜍,俗名癞虼宝、癞蛤蟆,是农村常见的“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捕食对象有益系数达90%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炸药、电击、电子诱捕、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等工具和方法狩猎。本案中,骆某就是在夜间使用了家中必备的手电筒,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方法却是法律禁止使用的,这种随处可见的癞疙宝也是应该保护的“三有动物”。
捕获3只画眉鸟 3人均被判处实刑2个月
2020年2月7日,刘某、汪某、吕某溜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使用禁用的声音诱捕和网捕方式,共计捕获鸟类3只。后3人返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捕获的鸟类均系野生画眉鸟,属“三有动物”。
根据合川区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案涉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狩猎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方法。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汪某、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案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3人认罪认罚,3只画眉鸟尚属活体,对3人均判处实刑2个月。
法官特别提醒:画眉鸟作为中国特产鸟类,由于民间大量捕捉致使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画眉鸟是重要的农林益鸟,虽属常见但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切莫随意猎捕,铸成大错。
移栽香樟树 3人分别获刑2年并处罚金
重庆某公司打算向重庆某园艺场购买一批野生香樟树,要求先修剪、断根,两年左右再行挖运并移植至合川区银翔城。
2016年3月,重庆某园艺场经营者胡某联系郭某购买野生香樟树,郭某与谭某共谋通过居间介绍买卖野生香樟树,从中获取差价,利润各一半。具体由谭某负责寻找树源,郭某负责与胡某接洽。5月,3人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谭某、郭某为胡某组织工人对生长在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的122株野生香樟树进行了编号,并作了截冠处理和断根处理,打算两年以后移植合川。经鉴定,案涉野生香樟树均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谭某、郭某未经允许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三人均系自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移植尚未完成,目的尚未实现,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谭某、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特别提醒:本案中,尽管采伐香樟树的目的在于移植,其断根、截冠处理也是移植前的准备工作,但任意采挖、移植,使树木主体部分与其原生的地理环境相分离,这既不符合国家规定,又极可能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使其生态属性减损或消灭。因此,野生香樟树作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在行采挖移植前,同样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手续。(记者 刘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