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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南宁驾驶超标旧标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
发布日期: 2020-06-16 10:47:16 来源: 广西日报

6月1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届时,在南宁市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20元罚款。

目前,仅南宁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就达到289万辆,平均3个人就拥有2辆电动自行车。

《条例》施行后,将对超标、旧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有效期管理。其中,大绿牌车辆施行3年过渡期,将于2023年9月1日起禁止上路;小绿牌车辆牌号有效期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南宁市第一批注册登记的小绿牌车辆,有效期可至2023年,最后一批注册登记的有效期可至2029年。小绿牌的车辆号牌有效期届满后,也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使用,《条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小蓝牌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期限不做限制。(记者/杨波)

关键词: 头盔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