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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故后保险如何理赔 无证驾驶酿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发布日期: 2020-06-18 11:18:39 来源: 湖南高院

摩托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12万元,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黄某追偿。

2019年11月12日,被告黄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驾驶摩托车与未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摩托车的原告崔某相撞,造成原告崔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负次要责任。崔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黄某的驾驶证已经注销,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负责抢救费用的垫付,不承担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及赔偿,且黄某已经垫付的1万余元应先抵扣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黄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对崔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应在实际赔偿后予以主张,如在交强险中先扣除黄某垫付的1万余元,系优先保障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而不能保障受害人崔某权利的实现,与上述条款规定的赔偿顺序不符,亦与交强险的社会属性和设立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失填补规则不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崔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崔某7万余元。

目前,该案各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2020年6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执法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助推养成安全习惯。为了您及他人安全,请合法骑行、文明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