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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厨余垃圾分类新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
发布日期: 2020-06-29 14:19:35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首月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促进各方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近日,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城管执法局正在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李如刚介绍,《规定》要求,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厨余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厨余垃圾分类,确保分出质量。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规定》明确了“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的操作规程”。收集运输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向服务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已立案查处个人生活垃圾分类

违法行为795起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满一个月,今天下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市城管执法局,通报新版条例实施首月本市垃圾分类开展总体情况、执法情况及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表示,从5月份的执法立案、处罚统计看,截至5月底,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已立案查处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795起。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将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违反规定倾倒建筑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