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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将启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婚姻当事人应当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 2021-05-27 13:32:15 来源: 广州日报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6月1日起将如期启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在广东,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

5月26日当天,省民政厅召开全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培训班,全面部署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相关负责人透露,广东省民政厅将加快婚姻登记办理智能化,积极做好服务人群数量测算,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升级省婚姻管理信息系统,将于5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开放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预约功能。

知多D:

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注意什么?

答: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此外,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及当事人来回奔走,建议当事人提前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现行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规定办理。

问:当事人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非军人,是否可以选择在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

答:可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问:当事人可以在广东省哪些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跨省通办”?

答: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办理机关是各市、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明确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比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青海,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居住证发放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甘肃或青海办理婚姻登记。但因广东省是试点省份之一,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甘肃或青海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广州市越秀区办理婚姻登记。(全媒体记者苏赞通讯员叶金鑫、吴楚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