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光谷天然气公司获悉,一商户在该公司中压燃气管道上私接用气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经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户老板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退还违法所得166665.60元。
2020年9月21日,光谷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鲁磨路某旅店和相邻烧烤店的锅炉设备正在使用天然气。经检查,两店并没有申报用气,并且在天然气管道上也没有发现任何标识及表具。接着,工作人员发现其室外立管的另一头连接的是天然气中压埋地管。随即,确定该商户是私接天然气管道盗气,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对周边管网运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光谷天然气公司第一时间对相关商户停气并报警,封堵私接的天然气设备,确保周边燃气安全,同时下达违章整改通知单,要求商户整改。经半年的调查审理,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接管道的方法盗窃天然气,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并驳回了被告人请求缓刑的意见。
天然气公司法务人员表示,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也出台了专门打击偷盗气的文件,偷盗气行为恶劣,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依照《刑法》相关罪名分别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偷盗气过程中,擅自改装燃气管道设备或者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18或119条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3年以上直至死刑)。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处以较重的处罚。(记者潘锡珩 通讯员苏守明 刘文强 实习生张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