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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屡发生 安全环境需业主和物业共同维护
发布日期: 2022-01-28 10:06:33 来源: 江南时报

2020年6月起,家住昆山周市某小区的陈先生一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为住在小区一楼,经常遭遇楼上住户的“飞来杂物”,多次向物业投诉未果。直到2021年4月,楼上掉下来的烟头点燃了陈先生家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陈先生一怒之下将负责小区管理的苏南某科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陈先生在法庭上表示,长期以来,楼上的高空抛物可谓“五花八门”,如酒瓶、铁花架、置物架,也曾亲眼目睹楼上业主边吃橙子边扔皮以及各种杂物;每次遇到高空抛物,他都会通知物业管家处理,但物业每次给的反馈仅仅是对楼上业主做倡导,最后都是不了了之。2021年4月,由于楼上扔烟头导致着火,将空调外机、防盗窗及卧室玻璃烧坏;物业保安协助将火灭掉后10分钟左右,现场又有烟头扔下,物业经理仅是安排人员做倡导,仍未给出调查结果。2021年5月,在原着火处又发现楼上扔的烟头,拍给物业后依然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2021年5月底,楼上高空抛下了一把铁铲,他当即拍图发给物业管家,但物业却让其自行报警。

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企业的义务。陈先生家空调外机着火,是因为楼上业主违法行为导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小区共用部位、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项目进行服务与管理是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先生多次向苏南某科物业昆山分公司反映高空抛物情况并报警处理,但均未能够确认直接侵权人。而涉案小区在高空抛物的防范保障方面,长期处于措施不足、无力解决等境地,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所作为,如安装摄像头等均未到位,致使涉案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屡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小区多年来高空抛物多次发生的基本事实,物业公司虽经业主多次协商沟通但迟迟未能履行安装摄像头等基本安全防范措施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苏南某科物业昆山分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陈先生涉案财产损失的40%,即800元。

据了解,在陈先生起诉后,物业公司已在相关地点安装了摄像头,履行管理职责,防范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

法官说法:小区的安全环境不仅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同时也要求物业企业履行应有的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防范建筑物抛掷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广大物业企业应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支持,保障全体业主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履职缺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