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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致车辆起火获刑6个月
发布日期: 2022-02-11 11:18:26 来源: 江苏经济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南通一男子危险作业致车辆起火被评为典型案例。在这起事件中,男子潘某正是因为消防意识淡薄,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引发火灾,最终获刑六个月。

据了解,事发当天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警情:市区阳光花园与黎明花园附近一辆非法加油车在加油时被点着,现场浓烟滚滚,火势迅速蔓延。接到报警后,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孩儿巷消防救援站组织力量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在随后的扑救过程中,消防救援人员发现,火点源头为面包车内不断冒出的汽油,面包车内存放一个大铁罐,地面不断涌出由车内渗出的流淌火,消防人员利用泡沫水枪迅速控制火势,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最终,经过消防救援人员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明火被成功扑灭,并成功阻止了地面火势的蔓延。

火灾扑灭后,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对现场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部位系位于改造车辆的车厢尾部,起火原因为违法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改造的加油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成灾。

“私藏汽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如若引发火灾,还应承担刑事连带民事责任。经鉴定,这名男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于说。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男子潘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胡永盛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