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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日期: 2022-03-30 07:15:51 来源: 南京日报

我市出台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综合型总部企业落户,最高奖1亿

记者昨从市发改委获悉,由该委牵头起草的《南京市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印发实施。《行动计划》明确,对于新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据悉,我市出台《行动计划》,旨在高效集聚国内外优质资源要素,加快引进、培育、壮大总部企业,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包含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六大部分。

据介绍,《行动计划》确定的总部经济发展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环境更趋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结构持续优化、集聚辐射能力明显增强,新增总部企业120家以上,新建高端商务楼宇80幢以上,逐步形成以总部经济集聚区为核心、总部经济重点园区为依托、既有平台载体为补充的总部经济发展新格局。

《行动计划》明确我市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总部落户奖励、研发总部奖励、经营贡献奖励、提档升级奖励、人才激励奖补、办公用房补助等6项奖励政策和建设用地支持、融资服务支持、通关便利支持、优先推荐支持等4项服务举措。

总部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最高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6%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

研发总部奖励,对于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提档升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入选各类500强榜单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人才激励奖补,对年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在宁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其科技贡献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总额最高100万元奖励;

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据悉,为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我市将加强目标总部企业储备、开展头部企业精准招商、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优化总部经济营商环境,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019年,我市制订《2019—2020年新增100家总部企业行动计划》。两年间,我市新增总部企业120家,超额完成计划。

新闻附件:南京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南京市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将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4种类型。

综合型总部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区域型总部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功能型总部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成长型总部

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纳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拟上市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达到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及以上。

此外,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