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干货 消费 评论 学院 滚动
风投 科技 创业 业内 要闻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2-04-01 07:15:44 来源: 南京日报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5月1日起施行,为打消公众参与救护的后顾之忧

因让行导致交通违法的,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马金 余梦迪

院前急救关乎群众生命安危,江苏通过立法畅通“生命通道”。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提出推动陆、水、空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解决我省当前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说。

鼓励有条件地区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

《条例》明确,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

《条例》还明确,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享有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等权利,并明确了其他车辆和行人在遇到救护车执行任务时的让行义务。此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同时规定,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文字信息、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救护车出车、运行的视频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

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要求以最快速度抢救生命。《条例》规定急救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尽快到达急救现场,立即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转运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以及病情变化,并根据情况对症处理。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要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同时,还明确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急救

为提升社会急救能力,《条例》明确,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为了打消公众参与救护患者可能导致交通违法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