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最高罚300万元
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罚300万元。
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重点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杀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以及生产相关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等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
根据《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将公开曝光;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