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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培训收费 江苏11部门发文
发布日期: 2022-04-19 08:34:23 来源: 扬子晚报

4月18日,江苏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各地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坚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在审批、监管及年审年检等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收费时长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专户、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替代发票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时应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培训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取收费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

推动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运用国家或地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对不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公示、收回办学许可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会同银行严格监控资金流向,严防“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