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引导、劳企双护
员工、企业,法院喊你们来“同舟共济”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张源源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情况。
面对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市基层法院去年劳动纠纷数量突破1万件创下新高,旅游、餐饮、酒店等行业案件高发。司法审判中,法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共克时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外籍高管被违法开除,法院:持永居外籍人员可免办就业证
陆某是新加坡人,2009年入职南京一家机械公司,他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曾办过《外国人就业证》。2019年,双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陆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要求他离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就业。陆某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可以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直接就业。公司在陆某入职已满10年后未与他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陆某支付相应赔偿金。
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涉外用工的规定基础上,对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待遇进行保障,将国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落地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建立人才制度优势。
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支付未超30天,无需额外补偿
张某于2013年3月入职一家旅游公司,每月15日发工资。2020年2月起,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旅游公司停工,并自2020年3月起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张某支付生活费。
202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自当月起缓发员工工资,待资金到位,将第一时间补发。会议第二天,公司将这一决议通知全体员工。2020年7月20日,张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申请离职。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主营境外旅游的企业是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言明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决定延期支付工资,并告知员工。张某离职后,公司仍在8月向张某发放了6月、7月的工资,不具有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的故意,且经法定程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周期未超出三十日。法院认定,张某以某旅游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某旅游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并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意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状下,引导劳动者在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境时,多一些体谅和理解,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又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须赔偿
劳动者邬某于2020年4月15日至某家居公司面试,2020年4月22日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邬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自费进行入职体检。
2020年5月1日,邬某按照通知要求至新公司报到时,公司竟称入职部门不准备成立,原录用岗位已取消,邬某最终未能入职。
法院认为,公司对邬某面试后决定录用,并发送录用通知,后劳动者主动从原公司处离职,并按时至新公司报到。新公司取消原录用岗位导致双方最终未建立劳动关系,应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从原公司离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邬某2个月待业期间损失及体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