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一把手”同庭办案,让被告在“家门口”提供公益劳动
【资料图】
江苏首例跨省异地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案宣判
3月17日上午,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令周某某等人对20万元修复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可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据悉,这是江苏首例通过跨省异地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
2020年海洋伏休期间,朱某弟、朱某赖在周某某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在江苏盐城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周某某,由周某某贩卖至各地农贸市场。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本次非法捕捞事件对海洋水生生物的正常孵化、水生生物幼体生长发育繁殖,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作业区域附近资源群体受到明显吓阻,资源群体洄游路径受到阻碍,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后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由检法“一把手”同庭办案。其中,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熊毅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部分“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庭观摩庭审。
庭审中,熊毅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希望通过此次庭审,倡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文明,保护蓝色海洋。
在禁捕期使用带电拖网非法捕捞,不仅对海洋鱼类等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更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朱某弟、朱某赖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余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部分可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
据悉,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侵权行为人通过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
熊毅介绍,围绕海洋伏休期拖网作业、电捕捞等问题,南京市检察院、滨海县检察院与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多轮沟通,出具了合法、合理、科学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周某某、朱某弟、朱某赖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意由被告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修复金。
鉴于3人户籍所在地分属两省两市,确定劳务代偿履行地和后续监管则成为劳务代偿中的难点。检法两院经调研论证,采用属地劳务代偿,就地实行监管,让被告在“家门口”提供公益劳动。周某某在其户籍地盐城市附近海域进行海洋巡护公益劳动;朱某弟、朱某赖在其户籍地温州市附近海域进行海洋巡护公益劳动,由盐城市和温州市相关海洋管理部门同步进行监管。
检法两院表示,将持续跟进劳务代偿情况,确保劳务代偿方案按计划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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