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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15 08:30:33 来源: 南京日报

一、为什么要涨民用气价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要求,保障天然气供应和天然气市场稳定,上游天然气气源供应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2023年4月1日起,先后两次上调供应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气源价格。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是按照我市2015年建立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要求,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稳定天然气市场供应,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

上游居民气源价格在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上涨的部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对居民用户以及学校等非居民用户不往前追溯。

二、上游气源价格涨了,民用气价格涨了多少?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调整居民用气各档销售价格。按照第一、二、三档价格1:1.2:1.4的价差比例,居民用气各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24元/立方米,分别上调0.30元/立方米、0.36元/立方米、0.42元/立方米。

二是调整学校等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为3.34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

三、民用气涨价后,一个月要多花多少钱?

按照2022年我市居民家庭用气量测算,全市87%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在第一档内,每户每年平均增加支出约41元,一个月每户平均增加支出约3.42元。

四、民用气涨价,抄表时间怎么算?

本次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即从2023年7月1日起,居民家庭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燃气费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跨月抄表气量时,以2023年7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用气量,7月1日前的用气量按原销售价格执行,7月1日起的用气量按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

举例:

1.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某双月抄表客户,2023年6月11日抄表示数为1500立方,2023年8月11日进行了气价调整后的首次抄表,抄表示数为1800立方,该客户两次抄表日间隔61天,日均用气量为(1800-1500)/61=4.9180立方,该客户7月1日前用气天数为20天,执行原价格政策的气量为4.9180×20=98.36立方;7月1日起的用气天数为41天,执行新价格政策的气量为1800-1500-98.36=201.64立方(4.9180×41=201.64)。

2.远程抄表客户。远程抄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实行远程数据上传方式。由燃气企业安排2023年6月30日24时远程抄表,本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2023年7月1日后抄表收费执行新的价格。

3.预付费IC卡表客户。预付费IC卡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参照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实行客户自行申报方式。

五、每年的用气量和计算周期有没有变化?

全市居民家庭的用气周期不做调整,起止日期仍为用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下用户,一档年用气量为400(含)立方米以内,二档年用气量为400-1100(含)立方米,三档年用气量为1100立方米以上;对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用户,一、二档年用气量上限分别按每人每年125立方米、285立方米确定。

六、为什么这次价格调整没有组织召开听证会?

2015年12月,原市物价局在定价听证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工〔2015〕313号),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和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联动机制,即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同向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咨询电话是多少?

主城六区:南京港华,96889688

江北新区、浦口区、六合区:南京中燃,95007

江宁区:南京华润,96889677

高淳区:高淳港华,57887666

溧水区:溧水昆仑,57293456;南京滨海,56212699;南京洁宁,5742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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