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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播报】江苏出台意见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负担
发布日期: 2022-07-30 08:44:48 来源: 南京日报

江苏出台意见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负担

救助对象扩增 救助标准提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王婕妤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一系列问题,昨天,在省政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一一解答。

精准拓展两类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让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何为困难群众?采访中记者获悉,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之外,此次救助对象新增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一些家庭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是家里收入较低,在边缘范围,生活仍然很困难,我们叫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怎么界定?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解释:“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同时还要对家庭的房、车和存款进行核查,都要符合相应条件。”而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用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家庭因灾、因祸、因病、因康复等刚性的大额支出,得出的结果如果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那就说明这一类家庭已经陷入困境。这一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重制度分类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之间互补衔接。基本医保“保基本”,大病保险“保大病”,医疗救助“托底线”。

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此次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

特困人员最高100%救助

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此次《实施意见》也给予明确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省卫健委副主任张金宏介绍,此次明确了基本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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