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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南京一老人跟团旅游,在景区里踩石墩时摔倒受伤。出院后,他将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区的石墩是供游客观赏的,并不是让游客去踩踏、攀爬的,所以受伤老人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9月,68岁的姚某参加了一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二日游活动。期间,他在参观时,看到景区路旁有两排石墩,石墩侧面有雕刻,他准备站上去拍照留念。
就在姚某左脚刚踏上去时,意外发生了,石墩突然侧翻,致其跌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他的左踝骨折,住院治疗了2个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姚某将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旅行社与景区管理公司辩称,他们在游客游玩前,提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姚某受伤后,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医就诊,已尽到义务。此外,他们还认为,石墩为石雕艺术品,仅作观赏,姚某为拍照擅自攀登导致摔伤,非因他们未尽安全保障责任所致,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景区的石墩陈设在参观区,供游客观赏而非供游客踩踏、攀爬的,姚某理应明知外出旅游应特别注意安全,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但是,旅行社在带老年团时,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了必要的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石墩本身不具危险性,但案涉石墩低矮、底部不平,景区管理公司应能预料到会有游客踩踏并发生倾倒的危险,但未能作出安全警示或其他措施进行防范,存在一定过错。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鼓楼法院了解到,最终,法院认定该案由姚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与景区管理公司各承担15%,各赔2万多元。
承办法官提醒,旅游中的事故赔偿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由各方承担相应责任,不仅经营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自身也要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希望广大旅行者安全旅行、文明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