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王茸
通讯员尹峥嵘李倩张明
近日,江宁区发生几起机动车撞宠物狗的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宠物犬均未系狗绳,但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却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资料图片)
为何“同事”不同判?宠物犬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警方又是如何划分事故责任?近日记者对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爱犬不系绳被撞伤,狗主担全责
7月3日晚,家住江宁区莱茵东郡的黄某带着爱犬沿莱茵达路散步,因受路边行驶车辆惊吓,小狗突然窜到马路中间,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出去,伤势严重。
江宁高新区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事故双方正争执不下。黄某表示,轿车行驶速度过快,才导致事故发生。轿车司机李某感到很冤,他明明正常行驶,小狗突然冲到路上,导致自己的车也受了损。
民警发现,被撞的宠物狗未拴牵引绳。随后,民警又调出了李某行车记录仪视频,确认在事发时李某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交警判定,这起事故由黄某带宠物狗出门未拴系牵引绳造成,他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宠物犬被撞,机动车和狗主同担责
无独有偶,7月6日,江宁湖熟街道也发生一起机动车撞宠物犬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宠物犬同样没有系狗绳,但交警却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部分赔偿。
这起事故发生在湖熟街道龙都集镇路段。当时,何某驾车到附近吃饭,由于周边车位较少,何某发现人行道较为宽敞,便将车停在了靠近路边的人行道上。
待他吃好饭回到车上,倒车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车后传来一声尖锐的狗叫声。何某赶忙下车查看,这才发现右后轮处躺着一只小狗。很快,狗主人跑过来拉住何某讨说法,何某却表示,这只狗没有系狗绳,再加上天色已晚,小狗突然出现在车辆后方,自己根本没办法发现,所以没有责任。
江宁湖熟交警中队民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告诉何某,小狗未系绳,出行缺少约束,狗主确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另一方面,人行道是供行人使用的,何某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也违反了相应法律,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最后,交警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狗主与何某同责。
“有人认为只要宠物犬没有拴狗绳,发生交通事故后全是狗主责任,其实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江宁交警中队一位事故民警透露。
就在7月2日18时10分许,江宁街道吴庄路庆丰村路段发生一起车撞狗的交通事故。狗主臧某介绍,傍晚他吃完晚饭,带着爱犬在吴村道路上闲逛,想着就在家门口附近转转,他没有给爱犬拴上狗绳。没想到走到庆丰村路段时,爱犬突然跑到路中间,这时,王某驾车快速驶来、避让不及,迎头撞上了臧某的爱犬,致其受伤。
王某看到自己的车没有什么问题,正打算离开,臧某却拦住了他的去路,要王某带狗去兽医站验伤。王某不依,“明明是你的狗突然窜到马路上,我没有任何责任!”“谁让你开得那么快?”两人就这样你一样我一语吵了起来,最后双双报了警。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江宁交警中队事故民警认定:臧某未按规定拴狗绳,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他要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王某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需负次要责任。
事故民警介绍,宠物是否拴绳并非判断事故责任的唯一标准,交警也会根据事发时与宠物相撞车辆是否存有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存有事故诱因行为等作出综合判断。
狗拴绳被撞一定无责?错!
那是不是宠物只要系着牵引绳,狗主人就可以百分百无责呢?
答案也不尽然。
一位事故民警介绍,他曾遇到过一起宠物犬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时宠物犬使用了牵引绳,“但那牵引绳足有20米长,狗主走在人行道上牵着绳子,丝毫不影响狗在机动车道上奔跑。”民警回忆道。最后,他认定狗主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外地,也曾发生过类似事故。2020年11月,湖南娄底市民欧某驾车行驶途中撞到伍某牵引的宠物狗。法院审理认为,伍某牵狗上路,虽用狗链进行牵引,但狗链较长导致狗的活动范围较大,事发地道路窄、车流量大,伍某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至于案涉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钻入欧某所驾驶的轿车底部导致事故发生。伍某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在事故路段变更车道超车亦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最后,事故损失由欧某、伍某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早对犬链长度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5米,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也就是说,使用长犬链,不仅对宠物犬缺乏有效约束,容易成为事故隐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