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
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线下购物也有后悔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消保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动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通过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和后悔权,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
《规定》共23条,内容包括开展无理由退货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承诺内容、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退货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等。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均可参加。
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方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探索建立生产与流通同步、线上与线下同步的“厂商一体化”无理由退货机制。
《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货流程以及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规定》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退货时限、商品完好标准及不完好标准、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排除适用的情形。
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赠品不能退回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根据《规定》,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立动态名录库,对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制度,设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建立无理由退货信息平台,确保消费者48小时内收到退款。